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的矛盾、纠纷也层出不穷。在解决各类纠纷、矛盾时,大多数人都已能够自觉地选择法律作为“武器”,不管自己是权利方还是义务方。但是,其实很多人对法律的理解也仅仅是停留在浅意识阶段,知道遇到事情要“法办”,至于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则全然不知。苏志聪律师就离婚纠纷中的法律误区向大家做个简单介绍,不过每个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所以遇到纠纷时建议还是向律师详细咨询。
首先,离婚纠纷中分居两年能否自动离婚?
苏志聪律师: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因此,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是法律上的“夫妻”“结婚”(事实婚姻在此不予讨论)。也就是说是否是合法夫妻、是否已经结婚,在登记处是有档可查的。因此,这个问题根本算不上是一个法律误区,最多也就是个常识误区。既然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了,档案上显示的是两人是夫妻,怎么可能就自动离婚呢?如果真存在“自动离婚”,那两人是婚姻登记处登记的“结婚”,还是当事人自认为的已经“自动离婚”呢?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此,当事人确定要离婚的,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也就是到婚姻登记处办理或者到法院诉讼。
其次,分居满两年能否判决离婚?
苏志聪律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显然“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
然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就要结合很多的因素来考虑。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但现实生活中要证明这一情形有很大难度,是否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是否已满两年基本无法证明。司法实践中,一方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缺席的,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待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再根据具体情况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