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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编辑:admin | 时间:2013-09-16 | 浏览:34918次 | 来源: 网络


目    次

第一部分 综 合 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三部分 职业健康类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四部分 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相关规定

    实施标准

六、《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八、《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五部分 危险化学品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六部分 烟花爆竹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01

第七部分 其 他 类

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第一部分 综 合 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 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机构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3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三)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不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执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特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特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特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3种工艺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使用4台(套)以上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4种以上工艺的,处5万元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9.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描述: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描述: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有1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

实 施 标 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违法行为描述: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依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实施标准:处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5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罚款。

  2.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实施标准: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罚款。

  2. 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实施标准:

  1.影响事故调查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的罚款。

  2. 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上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上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发生事故后逃匿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实施标准: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

  1.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3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人死亡,或者25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5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5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1人死亡,或者54人以上5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400万元以上5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12人死亡,或者58人以上6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800万元以上6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13人死亡,或者62人以上6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200万元以上6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14人死亡,或者66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6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15人以上18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7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7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18人以上21人以下死亡,或者74人以上7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600万元以上8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的罚款。

  (8)造成21人以上24人以下死亡,或者78人以上8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200万元以上8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4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罚款。

  (9)造成24人以上27人以下死亡,或者82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800万元以上9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6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造成27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9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30人以上35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35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40人以上45人以下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实施标准: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十八)违法行为描述:中介机构为事故发生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低于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员以下的罚款;

  2.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普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员以下的罚款;

  2.发现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 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低于10%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30%以下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0%以上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已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试行。

  (十五)违法行为描述:明知无证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 .违法所得8000元以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六)违法行为描述: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实施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十七)违法行为描述: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 .违法所得8000元以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规定: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的罚款;

  2.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又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培训考核情况不完整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不支付工资又不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的范围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编造3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编造3名以上5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编造5名以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健全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刷、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刷、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印刷、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

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缺少2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缺少3项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季度、年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应急预案未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类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督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制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一)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实施标准:

  1.有1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4.有3门课程未按照规定组织教学的,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教。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二)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实施标准:

  1.有1名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1名未经考核或者2名以上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3. 有1名未经考核或者2名以上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的,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出借、出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不得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三)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实施标准:

  1.发现1次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3.发现2次以上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质证书的,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4.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审查、颁发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对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实施标准:

  1. 发现1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3.发现2次以上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1倍罚款数额低于1万元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2万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描述: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

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资格证书;(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但未执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进行执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执业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发现1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出借、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过失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实施标准: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次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实施标准: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法行为描述: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一)安全生产管理;(二)安全生产检查;(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四)安全检测检验;(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实施标准:处3万元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经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资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间的检查中不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资,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部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四)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实施标准: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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